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4-07

(三)国内及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中国合作办学等重大合作与交流项目; 

(四)学院大型重要活动事项,含大型会议(含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五)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 

(二)接受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捐赠,包括接受用于学院发展建设,同时捐赠方要求使用学院相关资源等的捐赠资金,或者捐赠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大额捐赠; 

(三)单笔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未列入学院年度计划的日常性开支,主要包括发展建设、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办公、大型活动、维修等 

(四)未列入学院年度计划项目,按学校各业务管理职能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 按照上级规定或者经学院党委书记认定,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并且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做好会议记录,要明 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与范围、决策形式与程序、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会议记录情况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需要回避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纳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院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有关要求向学校党组报告。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制度。学院党委加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检查并督办;学院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党内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经2019年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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